劳务派遣用工呼唤“同工同酬”
省政协委员肖萍结合本报报道递交提案建议尽快出台《劳务派遣规定》
没有升迁的机会、工资待遇与正式工相差几倍、随时面临解聘……这是眼下劳务派遣工遭遇的尴尬。
去年,本报曾关注劳务派遣工的现状,并于当年9月19日刊发了《劳务派遣范围被指“过度适用”》一文。
今年江西“两会”上,省政协委员、南昌大学立法研究中心副主任肖萍以及九三学社江西省委会也将目光投向了劳务派遣用工。肖萍在结合本报报道的基础上,提交了《关于解决我省劳务派遣方面相关问题的建议》的提案,呼吁解决我省劳务派遣方面相关问题。九三学社江西省委会就中西部地区劳务派遣用工的现状进行了调查,并建议政府主管部门应积极履行宣传、监管、惩处等职能,同时完善劳务派遣制度相关法律规定。
【现状】
派遣工利益受侵害时有发生
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用工方式越来越受到用人单位的青睐。肖萍告诉记者,目前,劳务派遣已大大超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范畴,一些主要工作岗位长期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还有的行业如保安几乎是全行业派遣。
据肖萍了解,目前我省有劳务派遣公司200余家,省内劳务派遣工人数达12.2万人,占全省职工总数的3%。
九三学社江西省委会在提案中指出,作为一种新型用工方式,劳务派遣已成为我国就业和就业服务形式的一种重要形式之一。
但是,目前我国劳务派遣业务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问题时有发生。如何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障劳务派遣工合法权益已成为事关社会和谐稳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课题之一。
派遣制用工有利有弊
省总工会也长期关注劳务派遣用工。省总工会产业部部长陈渊平告诉记者,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有利有弊。利,体现在用工灵活,特别受到一些垄断性上市公司的青睐,可以在报表上减少劳务成本的支出。同时,这些公司可随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而不会给自身增加麻烦。
相比较有利的一面,陈渊平认为,劳务派遣用工存在诸多问题,劳务派遣员工一直游离在体制外,对企业没有归属感。
针对劳务派遣工底数不清的情况,去年年初和年尾,他们两次对全省劳务派遣用工进行摸排。年初摸排发现,省内劳务派遣工人数有12.2万人,占我省职工总数的3%。而年尾摸排得出省内劳务派遣工人数有6万余人,占职工总数的1.5%,主要分布在通信、铁路、金融、石油化工、矿业系统等单位。
据省总工会调查,这些企业劳务派遣工与传统正式工的比例已达到1:1,有的甚至更多。成分主要是农民工、下岗工人、城镇失业人员,从事的是低技术含量的普通职业。
【问题】
劳务派遣市场乱象丛生
去年,九三学社江西省委会调查发现,我省劳务派遣市场鱼龙混杂。
一些不具备劳务派遣资质的物业(保安)公司、服务中心(部)、大型企业等单位相继非法从事劳务派遣业务。
部分已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设施简陋,甚至出现了凭一块招牌、几张桌子、几个员工,就开张营业从事劳务派遣。有的劳务派遣单位将单位内部的劳务派遣业务层层分包转包,造成了劳务派遣市场重收费轻服务、重眼前轻长远的现象。
本报《劳务派遣范围被指“过度适用”》一文也披露了劳务派遣市场乱象,该报道引起了肖萍的关注,提案中有关准入监管的内容即是参考了本报的报道。
肖萍认为,劳务派遣机构准入条件过于宽松,劳务派遣机构只要50万资金就可向工商部门注册从事劳务派遣,不需要任何其他手续,甚至不需要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就可以营业。缺乏有效监管造成劳务派遣市场鱼龙混杂,乱象丛生。
派遣工“同工不同酬”
肖萍认为,同工不同酬则是企业青睐劳务派遣工的另外一个原因。除了工资更低外,在“五险一金”和福利待遇上,劳务派遣工与企业正式职工也存在较大差距。
在调查中,九三学社江西省委会发现,派遣员工与在编员工同工不同酬的现象突出,有些用工单位把劳务派遣员工与在编人员在业绩考核、工资分配、奖励晋升等方面进行严格划分,劳务派遣员工付出多得到少,甚至不享受用人单位的奖金和福利等待遇。
为了迎合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公司甚至不缴、漏缴、少缴劳务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
陈渊平告诉记者,“同工不同酬”是劳务派遣员工普遍遇到的问题,他们与正式工的工资少的相差三分之一,多的达到2倍以上。
除了工资待遇的差别,让劳务派遣员工感觉到“低人一等”的还有很多方面。他们没有发展空间,无法参加培训,无法晋升,无法得到应有的荣誉,遇到困难也难得到单位的帮扶。
已成一些企业逃避责任手段
九三学社江西省委会的提案中指出,部分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目的不“单纯”。他们抱着降低员工工资、抹去老员工工龄、少缴或不缴社会保险、规避工伤风险、减少员工投诉的违法或非法目的。
在实际操作中,不乏部分用工单位借劳务派遣的名义,大规模裁员以少付或不付经济补偿金。
“假劳务派遣”,则是这一用工形式在使用过程中催生的“新事物”。九三学社江西省委会在提案中提到,所谓“假劳务派遣”,就是劳动者在某个单位工作,双方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却强迫劳动者(或在劳动者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然后再以“派遣工”的身份继续在单位工作。如此一来,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关系转给派遣公司,不必再担心与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可随时辞退劳动者而不必承担任何成本;另一方面,用人单位还可借此“切断”劳动关系,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陈渊平告诉记者,这种所谓的“假劳务派遣”又叫“逆向劳务派遣”。“逆向劳务派遣”对劳动者造成的伤害,本报报道通过具体案例进行了呈现。肖萍说,这给她的印象很深刻,并在提案中有所表示。劳务派遣已经异化为一些企业、单位降低用工成本、逃避法律责任的手段。
【观点】
“劳务派遣不利于企业发展”
陈渊平告诉记者,为了提高劳务派遣工的发言权,省总工会积极推进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去年6月,省总工会联合省人保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劳务派遣工资工会工作的意见》。一年的推动起到了明显成效,劳务派遣工入会率由年初的20%左右增加到现在的80%。
陈渊平告诉记者,虽然省总工会在积极帮助维护劳务派遣工的权益,但他个人则认为,应从法律上取消劳务派遣用工条款,禁止这一用工形式的存在。因为,劳务派遣作为一种舶来品,弊明显大于利,有些国家已经禁止这种用工形式的存在。在用工单位工作却不是单位的人,劳务派遣员工没有归属感、认同感,从长远来说,这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派遣岗位规定不明确留‘空子’”
省人保厅劳动关系处处长罗水泉告诉记者,目前,关于劳务派遣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到六十七条。《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罗水泉认为,多久算临时性,半年还是一年,法律没有规定,什么样的岗位是辅助性可替代性的也没有明确规定,给部分用人单位留下了钻空子的空间。
在准入方面,劳务派遣公司属于公司行为,只要50万元向工商部门注册即可,劳动行政部门无法进行有效监管。
罗水泉告诉记者,存在的这些问题都亟待从立法上根本解决。人保部也正在积极研究出台有关劳务派遣的相关法律法规。等这部法规出台后,一切问题就都迎刃而解了。
【建议】
尽快出台《劳务派遣规定》
肖萍和九三学社江西省委会提案均指出,要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则应完善劳务派遣制度相关法律规定。
肖萍告诉记者,一方面国家应尽快细化《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制定劳务派遣用工实施办法,明确劳务派遣用工的准入岗位、期限、比例、待遇等,规范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以及劳动者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另一方面,我省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应该抓紧制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以更好地保护劳务派遣工的权益。
九三学社江西省委会在提案中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尽快出台《劳务派遣规定》,对同工同酬、派遣用工岗位“三性”定位、用工派遣双方的法律责任及连带责任等等未明确、有争议的问题进一步细化和解释,完善相关实施细则。
与此同时,对异地派遣员工的工资增长水平、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劳动争议裁决的依据标准是按照派出地还是按派入地的标准执行等不够明确,亟待进一步规范。
加强资质审核提高准入门槛
针对劳务派遣市场鱼龙混杂的现象,肖萍建议,应提高准入门槛,提高注册资金,将不符合标准的劳务派遣公司阻挡在这个行业之外。
为了防止部分劳务派遣公司出了问题一走了之的现象,可实行保证金制度,即劳务派遣公机构在经营之前应交一定数量的保证金给相关部门才可营业。有关部门在劳务派遣单位进行注册登记和年检时,要加强对资质的审核,提高劳务派遣机构的整体素质和综合服务能力。
与此同时,成立相关的行业协会,制定工作流程、服务标准,形成行业自律,解决良莠不齐、市场混乱的问题。
九三学社江西省委会则建议,对劳务派遣公司或用工单位非法劳务派遣、恶意违法、钻法律空子、严重侵害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的案件,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要快速、严厉查处或裁决。
□文/记者方维芳□图/记者韩长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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